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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詐騙案的受害者應該怎麼做

現今,隨着企業越來越依賴使用電郵進行通訊,電郵詐騙案變得越來越普遍。騙徒通常會入侵個人的電郵賬戶,使用該賬戶或另一個與該賬戶電郵地址非常相似的賬戶向該人士的商業夥伴發送電郵,聲稱原來使用的銀行賬戶出現問題,要求後者(例如為賬單付款)轉賬到一個 「新 」的銀行賬戶。 當然,這個 「新 」的銀行賬戶實際上屬於或受控於騙徒或其同夥。 受害者在發現此欺詐行為後應該怎麼做?

第一步 – 向警方報案

如果接收資金的銀行賬戶是在香港的銀行開立的,受害者應儘快向香港警方報案。 如果受害者身在海外,可以透過網上報案。警方收到報案後會就案件進行調查,並在適當時候向銀行發出不同意處理書。

透過不同意處理書,警方會告知銀行警方不同意銀行賬戶中的資金交易,任何此類交易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一般而言,只要不同意處理書仍然有效,銀行將拒絕處理銀行賬戶中的資金。 因此,不同意處理書的發出實際上能凍結銀行賬戶。

為取回資金,受害者必須對銀行賬戶的持有人提出民事訴訟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沒有法庭命令的情況下,警方無法將資金發還給受害者或無限期地凍結銀行賬戶。 為取回資金,受害者必須對銀行賬戶的持有人提出民事訴訟,並通知警方訴訟進展,以便盡可能長時間維持不同意處理書的有效性。

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如果資金金額龐大,受害者應該考慮申請凍結銀行賬戶的禁制令。

第二步 – 開展民事訴訟並取得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開展民事訴訟時,受害者通常是原告,而銀行賬戶的持有人應該是被告。 原告必須向法庭提交及向被告送達傳訊令狀,說明其申索。 向被告送達的方式有兩種:一是面交送達,二是將傳訊令狀以掛號信的方式郵寄到被告的通常地址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者如果該地址有信箱,則將傳訊令狀放入密封的信封中,投入該信箱內給予被告。

被告在收到傳訊令狀後,必須在14天內向法庭提交一份送達認收書。涉及電郵詐騙案的被告一般很少會提交送達認收書或採取其他行動作出辯護。 如果被告沒有在指定時間內認收送達,受害者可以向法庭申請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判受害者勝訴。

第三步 – 啟動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

在獲得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後,受害人須採取行動執行判決。

在獲得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後,受害人須採取行動執行判決。 由於銀行賬戶中的資金已被凍結,最具成本效益的執行方式通常是通過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

作為第三債務人法律程序的一部分,銀行賬戶所在的銀行將以第三債務人的身份被加入成為訴訟一方。 一旦法庭審閱了受害人提交的文件並確信這些文件符合相關要求,它將發出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該命令也具有凍結有關資金的作用,但須轉為絕對命令,銀行才會歸還資金),並訂下聆訊日期。

在沒有與賬戶持有人進行任何通訊的情況下,銀行多數會採取中立的立場,並通知法庭,它不反對將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轉為絕對命令的申請。除非法庭有任何疑問,法庭將在聆訊中批准針對第三債務人作出的絕對命令。 然後,受害者可以致信銀行,要求根據針對第三債務人作出的絕對命令付款。銀行將與警方聯繫,取消不同意處理書並向受害者歸還資金。

從向警方報案到收到銀行的付款,整個過程可能至少需要6個月。為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尤其是在有其他受害人就同一銀行賬戶裡的資金提出申索的情況下(賬戶裡可能沒有足夠資金支付予所有受害人),受害者應儘快作出行動以索回被騙走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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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合夥人梁宇喬及律師黎凱鈴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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