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時代下香港的新版權制度
經歷2011年和2014年兩次因市民大眾對修訂對言論自由的疑慮而失敗後,香港版權制度的修訂最終於2022年通過。
2022年版權(修訂)條例於去年12月刊憲, 並將於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成為法律。這份修正案的爭議性其實比外界報導小。
這次版權制度的改革的重點為:
- 就刑事及民事侵犯版權行為引入一個技術中立的「傳播權」;
- 擴大使用版權作品的公平處理的豁免範圍, 包括引入戲仿、 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以及聲音記錄的媒體轉移豁免;
- 引入「安全港」條款, 以鼓勵聯線服務提供者(OSP)與版權擁有人合作打擊網絡盜版行為, 並且對為其聯線服務提供者提供合理保護;以及
- 增加兩個法院於評定民事版權侵權訴訟中是否授予額外賠償金的參考法定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版權法的適用範圍並沒因是次修例而明顯擴大。
引入「傳播權」
此次修訂條例的重點是引入技術中立的「傳播權」以補充或取代一些現有過時或的不準確文字陳述, 比如 「向公眾提供副本」、 「廣播」 和 「分發副本」。「傳播權」 的引入有助香港的版權制度與歐盟、 英國、 加拿大和澳洲等接軌。
通過將 「向公眾提供副本」 改為 「向公眾傳播」, 此修正案解決了既有字眼﹙如「複製」,「製作副本」,「分發副本」等﹚就應對較新的媒體傳輸或分發方法的不足,例如:
- 現場直播 (livestreaming);
- 不可下載的視頻點播(VOD);
- 通過提供超連結 (hyperlink)分發作品;
- 點對點(P2P)文件傳輸。
對於通過任何貿易或業務的方式,或在其過程中向公眾傳播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 包括為盈利或獎勵而向公眾發佈;或對此類作品的任何傳播會損害版權所有者的利益,也引入了新的刑事制裁。
此外,修訂條例還就於貿易或業務過程中向公衆傳播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及損害版權擁有人之利益的傳播行為定立新的刑事制裁措施。
有評論認為這些行為已被現有 條例中「向公眾提供副本」、 「分發副本」對框架所涵蓋。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乃明案[1]中, 一名網民因通過點對點(P2P)檔案共享軟件BitTorrent 非法傳播權電影副本而被定罪。
雖然該網民以技術性理由爭辯說他並沒有 「分發」 任何 「 副本」, 但終審法院徹底地駁回斥其論點。
然而, 「傳播權」並非靈丹妙藥,它定義上還是頗不明確。
歐盟沿用「傳播權」法例已20 年多,但就提供載有版權作品的超連結行為是否構成 「向公衆傳播」至今仍無定論[2]。
香港的法院很可能很快也會面臨類似的爭議。
擴大公平處理的免責情況
香港根據 「公平處理」原則對版權侵權行為作出豁免, 其中對一些固有類別的行為不會招致刑事或民事責任。
是次修例擴大了一些現有的類別,並增加了新的類別,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
- 增加了對戲仿、 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的新豁免;
- 將「報導時事」豁免擴大到包涵「評論時事」;
- 明確就批評或評論已出版的版權作品引入引用權;
- 擴大教育機構、圖書館、博物館、檔案室的允許使用範圍;
- 增加對OSP臨時緩存和數據託管的新豁免;
- 明確允許私人和家庭使用的聲音記錄的媒體轉移,例如將音樂從CD轉換為MP3或FLAC等形式,以供在數碼設備上收聽。
值得留意的是政府拒絕了將 「衍生作品 (derivative works) 」、「 二次創作 (secondary creations)」 或 「用戶生成內容 (user generated content)」 定為新的豁免類別。鑒于版權擁有人和二次創作者的權利衝突,及很難界定何為 「衍生作品」或「 二次創作」,這也許是不可避免的。
為聯線服務提供者(OSP)引入 「安全港」條款
為了保護聯線服務提供者(OSP),並鼓勵他們與版權擁有人合作打擊網上盜版行為,是次修例引入了 「安全港條款」,限制OSP就用戶於其平台上的版權侵權行為的侵權責任,但前提是OSP必須採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權行為,並在收到侵權通知後盡快將侵權內容下架。
在修訂條例生效的同時,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2023年2月公佈了「數碼環境的版權保護實務守則」[3], 概述了互聯網服務商在修訂條例下獲得安全港保護的前提條件。這包括:
- OSP過去及現在也沒有收到直接歸因於侵權行為的任何經濟利益;
- OSP支持並且不干擾版權擁有人用於識別或保護其作品版權的技術措施;
- OSP指定一個代理人接收侵權通知,並公開該代理人的聯絡資料;
- OSP實施 「涉嫌侵權通知」制度,並在收到通知後下架或禁止訪問涉嫌侵權的材料,並保存此類通知的記錄。
值得註意的是,根據現有的判例,除非能證明OSP與用戶共同行動,一般來說OSP不用就用戶在其平台上的涉嫌侵權行為負責。[4]
修例某程度上將OSP現有的豁免編纂成成文法,並實施了類似於美國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的通知系統。
判定額外損害賠償的新法定因素
侵犯版權會招致民事責任,由版權擁有人通過民事侵權程序索賠。
一般來說,民事訴訟的損害賠償是補償性的,版權擁有人須證明其因任何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由於版權擁有人可能難以證明他們承受的損失,法庭可在考慮到所有情況,特別是幾個版權條例中的法定因素後,判定額外的賠償金。現有條例中的法定因素為 (i) 該等權利受侵犯的昭彰程度(ii)被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任何利益,以及 (iii)被告人的業務帳目和紀錄的完整程度、準確程度及可靠程度。
本次修例增加了兩個新的法定因素:
- 被告人在侵權行為後的任何不合理行為,包括有否試圖銷毀隱藏或掩飾證據;以及
- 因侵犯版權行為而令侵犯版權複製品廣泛流傳的可能性。
未決問題?
總的來說,修例在更新香港的版權制度並使之現代化方面邁出了積極一步。
然而,政府承認仍有一些尚未解決的問題,比如是否延長版權期限[5],如何處理資料探勘 (data mining),以及現時最炙手可熱的問題 – 人工智能(AI)生成的作品是否應受到版權保護等等。
在起草修訂條例時,政府就其中一些懸而未決的問題徵求了公眾的意見,但最終決定首先專注於做出2011年和2015年法案中提出的修訂。政府稱會定期審查香港的版權法並未來可能在未來再次修例。
任何進一步的改變都可能取決修例的實際影響,但鑑於技術﹝尤其是人工智能的研發﹞發展之快,政府可能要儘早地採取行動。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不能作為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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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 2 HKLRD 489
[2] Svensson v Retriever Sverige AB (C-466/12)
[3]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32707/egn202327071005.pdf
[4] L’Oreal SA v eBay International AG [2009] RPC 21,在Mary Kay Inc. & others v Zhejiang Tmall Network Co., Ltd [2021] HKCFI 1403一案中為香港法院引用。上述案件涉及商標侵權,但同樣的考慮因素也可能適用於版權侵權。
[5] 香港的版權保護期爲作者過世後50年,較美國、英國、歐盟、澳洲、日本、南韓、新加坡等地區的作者過世後70年爲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