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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就證監會調查及「唱高散貨」騙局的訪問

本行的刑事訴訟合夥人伍家豪律師接受無線電視節目《新聞透視》訪問,就近年在香港及亞洲地區日漸猖獗的社交媒體「唱高散貨」投資騙局所涉及的刑事法律和市場失當行爲發表意見。

證監會打擊活動

上述電視訪問正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商業罪案調查科 (商罪科)在2021年3月展開聯合行動打擊此類騙局,代號為「合璧行動」,拘捕12名涉案人士、凍結63個證券交易戶口和總值約港幣9億元的資產。證監會指出,此等「唱高散貨」投資騙局佔其正在調查的操縱股票市場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左右,而涉案人士可能要面對操縱市場、洗黑錢及欺詐等指控。

「唱高散貨」騙局概述

在電視節目中,伍律師分享了他就證監會調查操縱市場案件的經驗,並分析了騙徒的犯案手法。

騙徒經常冒充投資專家,通過流行的社交媒體平台提供貼士及内幕消息,並使用欺騙手段「唱高」股價,然後以人為的高價「散貨」給其他投資者。這些社交媒體應用程式包括Facebook、微信、WhatsApp、Telegram和Tinder。

第一階段 – 獲取信任

  1. 騙徒會在社交媒體平台上與受害者接觸,以建立友誼或人際網絡為藉口而經常發信息給受害者,並耐心地獲取其信任。騙徒經常冒充著名的股票市場分析師、“投資老師”或上市公司員工,以誘使受害者墮入騙局。
  2. 當關係建立後,騙徒會聲稱他們擁有某些上市公司的內幕資訊,能給受害者帶來“迅速及保證的利潤”。
  3. 騙徒一開始或會提供藍籌股或一線股票的「貼士」,令投資者獲得小額回報以加強信心。

第二階段 – 推高股價

  1. 隨後,騙徒會開始向投資者推薦購買某些目標股票。值得指出的是該類股票是以創業板股票為主,並具有以下特徵使其非常容易操縱:
    (1) 市值低;
    (2) 流量低;及
    (3) 股權高度集中。
  2. 這些目標股票的價格最初會如承諾般上漲,在眼前利潤可觀的情況下受害者會被誘使買入更多。然而,這些被抬高的股價通常是騙徒一方利用虛假交易、「搭棚」或其他欺詐手段建造的。
  3. 在許多情況下,騙徒亦會使用聊天群組與共犯串通,散播聲稱為內幕消息或分享因獲取貼士而成功的投資故事。此舉進一步加強受害者對騙局的信心。
  4. 騙案的其中一項特點是,受害者會被要求提供其購買股票的截圖紀錄,以證明他們完全遵循騙徒的股票建議。這些截圖除了讓騙徒監控投資者的行爲外,也能令共犯賺取中介佣金。

第三階段 – 抛售

  1. 其後,受害者會被指示以特定股價及時段大量購入目標股票,從而令幕後騙徒能以高價抛售手上的股票。
  2. 最終,這些公司的股價會在一天或幾天內暴跌,導致受害者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證監會市場失當行為

伍律師亦分析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下的潛在市場失當行為,包括:

1) 第274及295條 – 虛假交易

因騙徒在上述騙局中就某上市股票製造了虛假或誤導性的活躍交易表象,從而可能構成虛假交易罪行。

例如,騙徒進行了“虛售交易”,即通過不同的證券戶口買賣股份,而實益擁有權並沒有轉移,製造了高成交量及高交易額的現象。

2) 第275及296條 – 操控價格

犯罪者進行的虛售交易導致股票價格維持、提高、降低、穩定或波動到一個人為的價格水平。

3) 第277及298條 –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

在上述騙局中,騙徒披露、傳遞或散發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導致投資者進行了證券交易或人為地波動股價。

4) 第278及299條 – 操縱證券市場

騙徒與共犯進行了欺詐性交易以提高股價,意圖誘使受害者購買目標股票。

5) 第300條 – 欺詐

上述騙案可能構成欺詐或欺騙手段或計劃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3條,上述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000,000及監禁10年。

證監會限制通知書及搜查令

伍律師亦分享了他在處理證監會調查措施的見解,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4及205條發出的限制通知書,禁止持牌法團訂立交易及處置有關財產,及第191條下的搜查令。

有關本行的證券監管及紀律實務的詳情,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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