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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與廉政公署聯合打擊金融罪案

金融市場是否將迎來一波大掃除

背景

近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廉政公署(“廉政公署”)於2021年7月和2021年8月連續兩個月開展了前所未有的兩次聯合行動。

2021年7月7日,廉政公署在一項代號為「海明珠」的聯合行動中,逮捕了一名上市公司高層人員,其涉嫌在公司的首次公開招股中向包銷商職員提供利益。 證監會和廉政公署在聯合行動中搜查了多個處所,包括上市公司和其中一間首次公開招股包銷商的辦公室。[1]

大約一個月後,於2021 年 8 月 12 日,證監會和廉政公署聯合展開另一項代號為「玉麒麟」的行動。廉政公署在行動中拘捕五名人士,包括一間上市公司的一名現任及一名前任執行董事。他們涉嫌串謀他人收受利益,致使該上市公司批出多筆大額貸款予數間公司,以及延長有關還款期。調查發現部份貸款者由該上市公司高層人員或其相關人士操控,並拖欠還款,令該上市公司無法收回大部份貸款。證監會和廉政公署搜查了多個處所,包括上市公司的辦公室。證監會和廉政公署在聯合行動中搜查多個地方,包括該上市公司的辦公室。[2]

本文意在回答由上述新聞而引發怎樣的啟示.

證監會與廉政公署之間的強力組合

上述的聯合行動並非證監會與廉政公署首次合作調查。 多年來,證監會與商業罪案調查科(“CCB”)之間一直有類似的合作。眾所周知,他們會交換有關嫌疑人的情報。

證監會與廉政公署首個公開的聯合行動發生於2017 年 12 月,針對康宏環球控股有限公司(“康宏”)前執行董事兼股東曹貴子先生。 他因與他人串謀欺騙康宏的管理層,以致康宏的附屬公司在沒有適當披露的情況下收購一家由曹先生實質擁有的公司而被檢控。曹先生和其他人於 2019 年被起訴,但後來在審判後被無罪釋放。

第二次聯合行動針對香港聯交所上市審查組前聯席主管被指對有關於兩間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請審核貪污賄賂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廉政公署於2019年6月搜查了兩間保薦機構和兩間上市公司的辦公室。上述上市審查組前聯席主管和其他一人隨後被起訴,為期30天的審判於近日結束,兩名被告經審判後均被無罪釋放。

上述試驗行動似乎讓廉政公署和證監會意識到合作的戰略協同優勢。於2019 年 8 月 19 日,證監會與廉政公署簽署諒解備忘錄(“諒解備忘錄”),確立及加強打擊金融犯罪的合作,範疇涵蓋個案轉介、聯合調查、資訊的交流與使用等等。[3]

根據公開資料,「海明珠」和「玉麒麟」聯合行動是諒解備忘錄實施後的首兩項聯合行動。但究竟是什麼讓證監會與廉政公署之間的合作如此有效,以至於這兩間機構需要簽署諒解備忘錄? 答案在於法律賦予他們各自的固有調查權。

證監會調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授權,證監會在其運作的當中最有力的工具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發出調查通知,迫使受調查人交出文件和記錄、對查詢作出解釋和參加會面。 上述人士必須遵守調查通知,在查詢期間不得保持沉默,否則將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的刑事罪行。

儘管擁有如此強大的工具,證監會並沒有被賦予逮捕權。 因此,在證監會一般需要保存證據的調查中,證監會不會發出調查通知迫使受調查人交出文件和記錄,因為這可能會給被調查者時間篡改證據。法規執行部會通過從法院獲得的搜查令進行家居/辦公室突襲,在此期間證監會沒收任何與其調查有關的物品。 在大多數情況下,證監會的首要任務是扣押有關上市公司或投資銀行的案件中手機、電腦甚至服務器等電子設備。

由於證監會無逮捕的權力,受調查人無須定期交保。法規執行部的行動將需要花費數月的時間來翻查被扣押的物品並構建他們的指控。 如果任何檢獲物品令人懷疑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會向協助調查的人和/或受調查的人發出調查通知,迫使他們交出進一步的記錄和文件,要求他們就書面查詢提供書面解釋和參加證監會的會面。 參加證監會會面通常是在整個證監會調查的後期階段,屆時證監會會用足夠的材料來構建他們的指控。

廉政公署調

廉政公署的調查權力主要來自《防止賄賂條例》。 廉政公署調查所涉及的運作程序與警方調查沒有太大區別。

廉政公署的行動通常以突襲辦公室/家居開始,在此期間廉政公署有權逮捕嫌犯。 隨後,廉政公署會與嫌疑人進行警誡會面,嫌疑人有權在警誡下對廉政公署提出的問題保持沉默。

廉政公署有權扣留嫌犯長達 48 小時,此後,若廉署需要更多時間進行調查,嫌犯通常會獲准保釋,並須定期交保(除非立即被起訴)。

如果廉政公署發現有任何潛逃風險,他們可以要求嫌疑人交出他們的旅行證件,這是《防止賄賂條例》授權的,而警方沒有這樣的權力。

協同優勢

綜上所述,證監會和廉政公署所擁有的調查權力相輔相成,在聯合行動中形成了巨大的協同優勢。

在任何聯合行動中,由於證監會不享有逮捕權,證監會可以將這項任務轉交給廉政公署,以便限制不在香港居住的受調查人不得離開香港,並迫使受調查人定期交保。

另一方面,當廉政公署需要一些資料進行調查而嫌疑人在警誡下保持沉默時,證監會可以通過強迫該嫌疑人(也恰好是證監會調查受調查人)交出記錄/文件、回答查詢,以及參加他/她必須回答問題的證監會會面,來協助廉政公署進行聯合行動。

雖然受訪者可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7 條行行使反自證其罪的權利,令其在會面時作出的陳述不能在以後的刑事訴訟中用作對受訪者不利的直接證據,但從證監會調查檢獲的記錄/文件可以與廉政公署共享,以便在聯合行動中建立他們的案件。 證監會會面時的回答也可能成為成為廉政公署調查的有用情報。

不過,值得提醒一下,過去證監會和商業罪案調查科成立的「督導委員會」引起了一些法院的批評,讓辯方成功申請永久擱置法律程序的命令。 因此,證監會/廉政公署的合作程度是一個需要不斷檢討的事項。

後續影響

從上述過去的聯合行動中可以看出證監會和廉政公署打擊金融犯罪的決心。他們正在共同針對金融市場的所有參與者,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受監管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首兩次試驗行動均導致起訴和刑事審判。

我們可以預見證監會與其他機構的聯合行動將成為趨勢。於2021年8月27日,證監會亦與商業罪案調查科。 在這個聯合行動中,警方逮捕了兩名前高級行政人員,罪名是串謀詐騙、盜竊和洗黑錢。 他們被指與其他人串謀進行虛假交易和/或挪用上市公司的資金。[4] 雖然證監會與商業罪案調查科於2017年9月續簽諒解備忘錄,比證監會與廉政公署的諒解備忘錄更早,但我們可以看到,證監會可能會與其他調查機構一起引領下一波更嚴重的金融市場大掃除。

鑑於上述發展,合規和/或監管風險對受監管人員和機構來說是顯而易見的,並且刑事風險是切實存在的。

因此,受監管機構的總法律顧問應聘請專家顧問來評估其風險管理系統以應對刑事起訴的潛在風險開始變得至關重要。 這應包括識別在日常運營中可能吸引潛在刑事調查的風險之機制; 在公司內部自上而下地培養預防和處理刑事調查的意識; 以及發生「黎明突襲」時的應急計劃。

[1]  https://www.icac.org.hk/en/press/index_id_1136.html

[2] https://www.icac.org.hk/en/press/index_id_1159.html

[3] https://sc.sfc.hk/Tuni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EN/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19PR80

[4]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EN/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https://sc.sfc.hk/Tuni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EN/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19PR80oc?refNo=21PR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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