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 - 香港電台有關眾籌和洗黑錢的訪問
我們的刑事訴訟合夥人伍家豪律師最近接受了香港電台電視節目「視點31」的訪問,內容談及最近有人因為眾籌和洗黑錢等指控而被警察拘捕的事件。
洗黑錢的概述
在節目中,伍律師簡述了香港執法機構對於洗黑錢的監管法規框架,即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的罪行。
伍律師以終審法院最近在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FACC 17/2018),香港特區政府 訴 楊家誠 (FACC 5 & 6/2005 and FACC 1/2005, 共同審理) 以及香港特區政府 訴 彭洪輝(FACC 8/2013)的三個案件為基礎,進一步分析洗黑錢罪的犯罪行為 (actus reus)和犯罪意圖 (meas rea)。他強調了香港監管制度的兩個看似過於嚴苛的獨特特徵:
1.調查機構確立“合理懷疑”並逮捕涉嫌洗黑錢犯罪嫌疑人的門檻相對較低;
2.控方在洗黑錢的訴訟並不需要證明上游犯罪
眾籌和「洗黑錢的標誌性特徵」
眾籌這個行為本身在香港並不構成任何刑事罪行,警方因涉嫌洗黑錢的指控而逮捕籌款人是一個相對新穎的現象。伍律師認為執法機構一般都會研究「洗黑錢的標誌性特徵」,已確保有足夠的證據支持這些指控。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標誌性特徵:
• 不能辨別資金的發送者和接收者;
• 涉及離岸公司的隱藏資金來源;
• 沒有可追塑途徑的新成立公司和銀行帳戶;
• 沒有關於公司營運、利潤和稅務等等的公司記錄;
• 把銀行帳戶用作資金的臨時存儲庫 (例如:資金在即日進行存入和提取);
• 高頻率的高價值現金交易,卻沒有明顯的商業目的;
• 不必要和複雜的交易分層
調查的程序和凍結戶口
伍律師亦分享了他辯護洗黑錢案件的經驗,尤其是關於調查程序、時間性框架和由警方發出的「不同意通知書」以及由法庭發出的禁制令戶口凍結等議題。
他亦提供了一些實用提示給組織眾籌的人士,以採取合理的步驟來防止招致洗黑錢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