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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就修訂《公司條例》的訪問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最近提出修訂《公司條例》(第 622 章),將限制公眾查閱公司登記冊上的公司董事個人資料。這個具爭議性的方案正值香港電台記者蔡玉玲就進行車輛登記查冊時懷疑作出虛假陳述而被定罪的背景下發生。

本行的刑事訴訟合夥人伍家豪律師接受香港電台電視節目《視點31》訪問,深入探討多項草擬條文:

擬修改的《公司條例》

1. 限制查閱住址及完整身份識別號碼

根據新《公司條例》第 54 條,董事的通常住址和任何人的完整身份證號碼(“受保護資料”)將不會供公眾查閱

2. 通訊地址

就董事而言,新《公司條例》要求提供通常住址外,亦需要提供通訊地址。然而公司登記冊上只會顯示董事的通訊地址

3. 部分身份識別號碼

身份證號碼中的某些數字會被遮蓋,而只會在公司登記冊上顯示部分身份證號碼(例如 A123**())以供公眾查閱。

時間表

根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新安排將分三個階段執行:

  • 第一階段 (即時):公司將不再需要提供受保護資料供公眾查閱
  • 第二階段(由2022年10月起):提交作註冊用的所有文件內的受保護資料將限制公眾查閱。
  • 第三階段 (由2023年12月起):公司可以申請不讓公眾查閱在第二階段開始前存檔的所有文件內受保護資料。

目前公司登記冊上記錄了超過 100 萬名董事和前董事的個人資料,政府官員稱此舉為「試圖在透明度和保障私隱之間取得平衡」。

透明度與私隱

在節目中,伍律師評論說,雖然對受保護資料的查閱上受限可能會在個人資料濫用或人肉搜索上有減輕一定程度的風險,但律師和其他專業人士進行的合法工作可能會受到妨礙:

  1. 新客戶事宜上執行「認識你的客戶」及打擊洗黑錢的盡職審查工作;
  2. 在調查和訴訟中對潛在對手進行背景調查;
  3. 評估對潛在被告提出訴訟的成功機會;
  4. 辨識犯罪嫌疑人,尤其是貪污、欺詐、洗黑錢和其他商業犯罪。

因此,在面對公司董事的透明度和問責制的需求及對隱私的保護,需要於兩者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

豁免人士

根據新《公司條例》第 52 及 59 條,有關公司的債權人或任何其他擁有足夠權益的人可向法院申請命令披露及獲取受保護資料。

另外亦建議在其後的《公司條例》附屬法例中,將允許以下類別的人員查閱受保護資料:

  • 資料當事人
  • 資料當事人的授權者
  • 公司成員
  • 清盤人
  • 破產事務的受託人
  • 公職人員
  • 公共機構;及
  • 其他指名人士等

伍律師指出,豁免人士類別中不包括持牌專業人士如執業律師、大律師、會計師、持牌證監會和金管局代表,是甚不理想。 這些專業人士的資歷和資料是公開的,倘若他們在公司登記冊中進行任何非法查冊的話,亦很容易被追究責任。

有關本行的刑事辯護服務的詳情,請按此

由合夥人伍家豪律師撰寫;由高級法律助理馬穎雪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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