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LGBT 權利取得部分勝利
香港終審法院裁定了不會承認同性婚姻,但香港政府須制定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框架。這被視為 LGBTQ 權利的部分勝利。
香港終審法院(下稱「終審法院」)就 Sham Tsz Ki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3] HKCFA 28一案頒下判詞。
該案上訴人與其伴侶於2013年在同性婚姻合法的紐約締結同性婚姻。上訴人在香港提出司法覆核,要求終審法院就三個問題作出裁決:-
- 根據《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下稱「《人權法案》」)第22條,他的同性婚姻是否在憲法上享有任何權利?
- 如果沒有,現存的法律條文及框架並沒有提供其他承認同性關係的渠道/機制,這是否有違反《人權法案》第14條及/或《基本法》第25條及《人權法案》第22條?
- 現存的法律條文及框架並不承認在外地締結的同性婚姻。這是否有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人權法案》第22條?
就同性婚姻問題,終審法院裁定了《基本法》第37條及《人權法案》第19(2) 條所保障的憲法婚姻權僅限於異性婚姻。
終審法院亦裁定了上訴人嘗試利用一般平等原則所賦予的權利來尋求同性婚姻的憲法權利或承認同性婚姻是不恰當的,因為這與《基本法》第37條及《人權法案》第19(2) 條所賦予的權利相抵觸。
但終審法院以多數決定並作出聲明,現存的法律條文及框架沒有提供其他承認同性關係的渠道/機制是有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香港特區政府」)在《人權法案》第14條下的責任。
終審法院同時將有關聲明暫緩兩年生效,以便香港特區政府有時間履行相關責任。
這對同性伴侶意味著什麼?
香港特區政府將有兩年時間制定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框架。
雖然同性伴侶將獲得的實際法律保障仍為未知之數,但我們期盼這一判詞能為此領域的法律帶來真正的改變,並改善同性伴侶所享有的權利。
在有關法律框架落實之前,同性伴侶現時在香港是沒有婚姻關係下所賦予的法律保障,例如婚姻雙方的附屬濟助權利。
目前,同性伴侶在關係破裂後是沒有資產分割或經濟給養的法律保障。
如有任何爭議,同性伴侶之間的財務糾紛需透過婚姻法以外的法律原則解決,例如合約法或衡平法。
對同性伴侶而言,我們建議在現存的法律框架下最好以協議形式訂下伴侶雙方的財務安排,以確保各方的權利受到保障。無論如何,這一判詞為本港LGBTQ 權利帶來了正面發展。
若我們能為閣下提供任何協助,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