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授權的二三事 – 數碼音樂特許協議的重要條款
(本文章為〈音樂授權的二三事 – 音樂使用者首要知道的是…〉的下篇 – 上篇文章請參閱:https://www.haldanes.com/tc/publications/music-licensing-abc-the-first-question-for-music-user/)
在識別適當的特許人後,特許持有人應聯絡特許人並提出特許提案。為了審視該提案,特許人有可能提出一系列的問題。如果特許持有人希望運作數碼音樂平台並播放特許音樂,那麼特許人會提出的常見問題將包括:特許持有人計劃使用什麼音樂、有關音樂將如何讓用戶或訂閱者瀏覽、訂閱計劃的詳情、相關用戶條款(例如可播放音樂的電子產品數目和下載次數,是否提供試聽期等等)、計劃推出數碼音樂平台的地區,更重要的是,訂閱費用和特許持有人預計從數碼音樂平台賺取的金額。其他常見問題亦包括特許持有人的背景、公司業務詳情、商業計劃、商業夥伴和客戶、收入模式等等。音樂版權持有人和其管理人員通常會以擴大音樂傳播率和提高收入作為目標。換言之,特許持有人的商業計劃越詳細可靠,特許人同意授權的機會則越高。
特許協議的條款雖不能一概而論,而且很大程度取決於雙方的具體談判以及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但特許持有人應留意的重要條款包括:
1. 特許持有人能如何使用特許作品?
特許範圍條款(或授權條款)是一份特許協議中的核心條款,用以界定授權予特許持有人的權利(即特許持有人能如何使用特許作品),。特許持有人應該確保「特許作品」的定義能充分涵蓋擬使用的音樂(不論是音樂作品還是聲音記錄),以及授權的範圍充分涵蓋擬使用方式。常見使用方式包括複製、公開表演、向公眾提供該作品、將授權予特許持有人的權利再分授權等。除列出一系列特許持有人獲准從事的活動外 (「可做事項」),特許協議亦會列出一系列特許持有人不可從事的活動 (「不可做事項」)。除協議另行列明,一切未有特別指明授權予特許持有人的權利均由特許人保留。因此,特許持有人應仔細審視「不可做事項」清單,以確保其擬使用方式不在「不可做事項」清單之內。
2. 特許持有人需要為特許音樂繳付多少費用?
毫無疑問,特許人授予特許為一項收費服務。協議雙方誠然能磋商特許費用的實際金額,但一般的計算方法有以下三種:
a. 定額收費:意思即特許持有人需先向特許人一次過或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付一筆固定費用。對特許持有人而言,「定額收費」的模式最為直接;但對特許人而言,此等收費模式則可能缺乏彈性,因實際要繳付的金額已經預先同意和釐定,而且不受特許持有人實際賺取利潤多寡影響。因此,「定額收費」模式在現實中並不常見,通常只會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為追認過去未獲授權用途而發出特許)才會採用。
b. 收入分配:此等收費模式通常會以特許持有人收入的特定百分比(%)標示。由於這種計算方式能確保特許人能在特許持有人賺取更多盈利時獲得更多回報,因此「收入分配」的收費模式在現實中最常見。不難想像,特許持有人會希望盡量收窄獲納入「收入分配」的收入;而特許人則會希望擴大收入範圍,以賺取更多回報。因此,如何定義「收入」成為一項常見的爭議點。當非直接由特許作品衍生的收入(例如贊助收入)佔特許持有人收入的重要份額,而協議雙方對音樂平台及賺取盈利的營運成本應否被納入「收入分配」的收入範圍持有不同意見,則或會令雙方的談判變得更加複雜。
針對特許人在「收入分配」的模式下對特許費用缺乏控制這問題,特許人或會另外就每名訂閱者 / 每次播放、點擊或下載有關特許作品訂明定額收費(又常被理解作「按次收費」),而所須繳付的特許費用則以「收入分配」及「按次收費」中的較高者為准。在此等情況中,使用數據如收入、訂閱者數量 / 播放次數、點擊量、下載量等至為重要,因此特許人會要求特許持有人定期匯報有關數據。
c. 預繳 / 最低保證金:除了「收入分配」和「按次收費」的計算模式,常見的收費模式還包括特許人向特許持有人在特許期限開始前索取一筆定額費用(又稱作「預繳」)。有關預繳通常是不可退還的,而且會作為預付款扣除其後實際所須繳付的特許費用(又稱作「抵扣」)。或者,特許人會在特許協議中指定一個的最低金額,如果於某個時間點(通常是在特許期限結束,或特許生效日的每個周年日)所實際繳付的特許費用累計未達到該最低金額,特許人則可以要求特許持有人額外支付一筆款項,令特許人最終收到的費用相等於該最低金額(該最低金額,即特許人保證可收取的金額,稱為「最低保證金」)。
3. 特許持有人能使用特許音樂多長時間?
特許期限相當重要。除非特許協議中另有規定,否則授予特許持有人的權利將在特許期限終止或到期時自動失效。 假若特許協議中容許續期,特許持有人則應注意協議列出的續期機制(例如何時、何人及如何延續許可期限)。
4. 特許持有人對特許人負有哪些其他責任?
特許協議通常列出特許持有人對特許人的其他義務。假若特許費用是基於「收入分配」,為確保特許持有人向特許人報告的數據準確,特許人很可能會保留檢查和審核特許持有人所提供的報告以及其賬簿和記錄的權利。
此外,為了增加根據「收入分配」而計算出的潛在特許費用,特許人會希望特許持有人在可行的範圍內盡量增加其收入。其中一種方法是要求特許持有人致力推廣和銷售其使用特許作品的數碼音樂平台,並致力收取從中獲得的收益。
特許人亦可能在特許協議中加上一個被稱為「最惠國」(MFN)條款。該條款實質上規定,假若特許持有人與另一特許人所簽署的特許協議條款比先前所簽署並包含最惠國條款的特許協議更優惠,那麼該等較優惠的條款應被視作自動取代該先前所簽署的特許協議條款。換言之,隨後達成的更優惠特許條款將適用於受最惠國條款保障的特許人。
由於特許協議通常是為滿足不同特許持有人的業務需求而度身訂造的,沒有任何一份清單能列出特許協議處理的所有事項。何敦律師行就特許協議中的法律和商業條款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可就此提供意見並協助談判相關條款。我們曾經為不同客戶成功獲得特許,當中客戶包括跨國公司(串流媒體平台,廣播公司等)和活動統籌公司。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關我們媒體和娛樂法律服務,或希望與本行的團隊聯絡,請瀏覽[https://www.haldanes.com/tc/practice-areas/corporate-commercial-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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