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常見問題 | 何敦律師行
離婚
1. 結婚後多久才可以申請離婚?
除非得到法庭批准,否則最快只能在結婚滿一年後申請離婚。
2. 怎樣申請離婚?整個過程大約需要多久?
申請離婚的第一步是向家事法庭登記處送交一份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若對方不抗辯您的離婚呈請書,意旨雙方沒有就離婚理由存有爭議,您可以向法庭申請暫准判令。在法庭頒布暫准判令的6星期後,您可向法庭申請絕對判令。若您和配偶可以就離婚、子女安排以及財務安排 (即離婚程序中需解決的3大元素) 達成共識,整個離婚程序由開始至頒布絕對判令應大約歷時7至8個月。離婚所需的時間取決於案件中受爭議議題的多寡,受爭議的離婚程序可歷時一年甚至更長。
3. 香港法庭接納什麼離婚理由?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她有理由認定婚姻已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呈請人可以依賴以下五個事實的其中之一申請離婚: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配偶也同意離婚;
– 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毋須配偶同意離婚);或
– 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4. 若我不是在香港結婚,我是否仍可在香港申請離婚?
若您在香港境外的國家依據其法律有效註冊婚姻,而同時滿足下列其中一個條件,您便可在香港申請離婚:-
–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居籍指您居住於並有意永久居留的地方);
– 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5. 我與配偶已經分開,但我們仍居住於同一居所。我們可否以分居為理由申請離婚?
可以。在這情況下您仍可以以分居為理由向法庭申請離婚,唯您需要向法庭解釋您與配偶的起居安排,而法庭需要接納雖然您們仍生活在同一屋簷下,但實際上您和配偶在日常生活上已與兩個獨立的住戶無異。
6. 我是否需要聘請律師來處理離婚事宜?
雖然您不一定需要聘請律師在離婚程序中代表您,但為確保您能清楚了解有關程序及您的權利,本行建議您在展開離婚程序前應先諮詢法律意見,尤其是當您的配偶就離婚及/或有關子女或財務事宜未能與您達成共識。
若您有經濟困難,您可以嘗試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
子女事宜
7. 法庭將如何處理子女事宜?
在離婚程序中,法庭會就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和探視權作出命令。擁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將有權就子女的重要事項作決定,例如是他/她的教育、醫療決定、宗教信仰等。擁有子女照顧及管束權的一方負責照顧有關子女的日常生活及就其子女日常的事項作出決定。而沒有照顧及管束權的一方則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定期與子女會面。
8. 若我有意在離婚程序進行期間或之後與我的子女一同永久移居至另一國家,我該如何處理?
若您有意在離婚程序進行期間或之後與您的子女一同永久移居到外地,您應先徵求配偶的同意。若他/她不同意您和子女的永久移居境外安排,您將需要向法庭申請許可,准許您帶同子女永久離開香港司法管轄區。在裁定有關申請時,法庭將會考慮永久移居至另一國家是否合乎子女的最佳利益。
財務事宜
9. 法庭在離婚程序當中可以作出甚麼經濟濟助命令?
法庭有權作出不同的經濟濟助命令,例如有關配偶贍養費及/或子女贍養費的定期付款命令、繳付整筆款額的命令、財產轉讓或出售財產的命令。在提交離婚呈請書或提出離婚共同申請後,通過有關申請,法庭亦可以為申請人作出有關在審訊離婚等訟案期間提供的贍養費的命令,或臨時子女贍養費命令作子女於離婚訟案期間的經濟援助。
10. 家庭資產會如何分配?其中一方會自動獲得家庭資產總值的50%嗎?
一般來說,法庭會以50-50為起點分配婚姻資產。但是,法庭亦會考慮是否有充分的理由不採用50-50的均等劃分原則並下令其中一方可得到多於一半的婚姻資產。在這方面,相關因素包括﹕雙方的經濟需要、雙方的經濟來源、婚姻資產的來源、婚姻雙方的年齡、婚姻的長短、雙方對家庭的貢獻,以及其他因素。
其他事宜
11. 婚前協議或婚後協議在香港被承認嗎?
在SPH v SA一案中,香港終審法院裁定,雖然法庭沒有義務執行婚姻協議,但在公平的情況下,法庭應給予此類協議一定的比重。換句話說,婚姻協議在香港嚴格來說沒有約束力。
此類協議只有在雙方自願簽署,於簽署時知悉所有有關的重要資訊,並打算該協議會在婚姻結束時有效決定雙方財務安排的情況下,才會被法庭考慮。
本行建議雙方在簽訂任何婚前或婚後協議前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12. 如果我和我的伴侶沒有結婚,但我們育有子女,我會有作為父母的權利嗎?
在這情況下,對於非婚生子女,母親將擁有作為父母的一切權利及權力,而父親則不會自動擁有有關權利。但是,父親可以向法庭申請命令,而法庭一般亦會授予有關父母的權利。若子女與母親同住,母親可以向法庭申請贍養費以支持子女的經濟需要。法庭亦有權下令將一筆指定的津貼支付予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一般稱為「照顧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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