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家 vs 人工智能 – 爭議未平
我去年曾就美國法院就 Andersen et al. v Stability AI Ltd., et. al. 23-cv-00201-WHO (N.D. Cal. Oct. 30, 2023)) 一案的判決發表評論[1]。我認為由於法庭允許原告繼續進行申索為原告的重大勝利。
此案涉及多位藝術家與插畫家作為原告控告 Stability、Midjourney 等多家領先的人工智能 (AI) 公司,指控他們在未經授權下,擅自使用原告受版權保護的藝術作品作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演算法的訓練圖像。
在該判決中,美國區域法院法官William H. Orrick 駁回原告大部分申索(儘管我認為最重要之直接侵犯版權申索未被剔除),但法官批准原告對其申索進行修正,以解決法官指出的不足之處。
原告隨後提交了第一修訂原告書 (First Amended Complaint (FAC)) ,新增七位藝術家為原告,並新增一位被告 (Runway AI) ,而所有被告均提出剔除該 FAC。
2024 年 8 月 12 日,Orrick法官針對剔除請求做出裁決,允許原告的部分請求進行審訊/簡易判決,但同時剔除部分請求[2]。
由於原告的申索被允許繼續進行,我相信這項判決再次代表原告相當重大的勝利。
以下是本案的一些關鍵要點:
1. 侵犯版權申索
原告認為 Stable Diffusion 模型本身包含被高度「壓縮」的訓練影像副本,因此被告使用及散佈 Stable Diffusion 是為直接侵權行為。Orrick 法官信納原告解決了其理論的不足之處,並就「訓練影像如何在 Stable Diffusion 中保存並被 Stable Diffusion 使用」提出了額外的事實。
新加入的被告 Runway AI嘗試挑戰這個理論。法官表示,該理論是否有證據支持,將留待日後決定。由於原告目前的指控充分,所以允許此案進入簡易判決。
正如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所討論的,因為直接侵犯版權申索完全獨立於人工智能模型所產生的圖像輸出,直接侵犯版權申索為所有申索中最為重要,也可能是被告最難抗辯的申索。所以對原告來說,這些直接侵犯版權申索完全沒有受到影響是一重大勝利。
2. 誘使侵犯版權申索
原告認為,Stability透過散佈 Stable Diffusion 供第三方使用,誘使他人複製原告的素材,侵犯了他的版權。
Orrick 法官認為,「Stable Diffusion 透過終端使用者的操作構成侵犯版權,而其設計目的就是為了促進此侵權行為」至少是一個「合理的推論」。
法官指出,原告辯稱人工智能模型有時會產生與訓練圖像相同或非常相似的圖像,並補充「(這個論點) 是否屬實,以及是否為小差錯 (如 Stability 的主張) 、還是設計 (原告的主張),將留待稍後測試」。法官裁定原告誘使侵犯版權的指控是充分的,並允許誘使侵犯版權的申索繼續進行。
這些申索將可能與上述直接侵權申索同起同落,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人工智能公司被判定誘使其用戶侵犯版權,人工智能公司將可能有無限法律責任。
3. 針對第三方使用人工智能模型的侵犯版權申索
其中一位被告為數碼藝術網站 DeviantArt。該網站本身並未訓練任何人工智能模型,它僅採用了由其他方 (如共同被告人Stability) 提供 並訓練的人工智能工具,並用在其人工智能圖像生成工具 DreamUp 中。因此,DeviantArt辯稱原告無法向它提出與訓練人工智能相關的直接侵犯版權申索。
原告進一步提出其版權作品保留在 Stable Diffusion 中,並可在所有 Stable Diffusion 版本中使用 (包括在 DeviantArt 的 DreamUp 中使用)。法官信納原告所提出的附加指控,並裁定「Stable Diffusion 1.4 的實際運作,以及該程式中任何原告的版權作品數量是否足以構成侵犯版權 … 仍有待測試」。
DeviantArt 警告,如果法庭不駁回原告的申索,許多其他使用 Stable Diffusion 模型的公司 (即使並未參與人工智能的創建和訓練) 將可能被起訴。看來,它最擔心的情況已經變成了現實。
4. 虛假代言 (False Endorsement) 和商業包裝外觀 (Trade Dress) 申索
原告指稱他們的名字被列在 Midjourney 的首席執行官在其 Discord 伺服器上發布的 4,700 位藝術家名單中,而該名單被宣傳為「描述了Midjourney人工智能產品所能創造的各種風格的藝術作品」。
此外,原告指控 Midjourney 在其網站「展示 」頁中發布了包含原告姓名的用戶創作圖像。
原告辯稱,以這種方式使用他們的姓名構成虛假來源標示 (即Midjourney 生成的作品源自原告) 或虛假代言 (即原告以任何方式認可Midjourney)。
Midjourney 反駁並指出,姓名清單本身並不支持代言的推論。法官認為,「一個謹慎的消費者是否會將名單和展示視為認可證明」的問題,需要留待簡易判決中測試。
原告還辯稱,Midjourney允許用戶創作作品,並包含 「(原告擁有的) 商業包裝外觀,以及商業包裝外觀本質上所具有獨特外觀和感覺」。
Midjourney 反駁稱,原告未能充分指出何謂其商業包裝外觀,而原告正試圖壟斷藝術風格等不受保護的元素。
法官裁定,Midjourney 使用原告名字及其文本與圖像連接 (“CLIP”) 模型,是「合理的指控,因為CLIP 模型具有商業包裝外觀資料庫的功能,以及被告使用其產品製作以原告姓名為基礎的作品」。
至於這主張是否能被證實,還是要在簡易判決中決定。
這些申索本質上是未經註冊的商標侵權申索,突顯出AI 公司除了侵犯版權申索之外,可能面臨的其他潛在法律申索。
5. 藝術家無需指認被盜作品 —— 至少目前如此
Midjourney 尋求剔除侵犯版權申索,因為原告並未「指出每位藝術家認為 Midjourney 確實用於訓練的具體、個別的註冊作品」。
在一個相當顯著的轉變中,法官裁定「鑒於案情獨特,包括 LAION 資料集的規模以及被告產品的性質 (包括對 Stable Diffusion 核心的『開源』軟體透明度提出爭議的附加指控) —— 原告在陳述其申索時並不需要此詳細程度」。
更值得注意的是,法官進一步指出,「[原告的未經註冊作品] 被用來支持原告擁有版權的合理性 (即 Midjourney 及其他被告使用LAION 資料集中的所有或大部分作品於訓練其人工智能產品。被告透過使用人工智能產品,亦可以重新創造出原告的版權作品或受版權保護的元素,並將原告的版權作品或受版權保護的元素包含在人工智能產品中)。FAC的指控和呈堂證物有助於原告跨越合理性門檻」。
這似乎有違 (或至少沖淡了) 原告在侵犯版權申索中必須指明其版權作品(在美國則是已註冊的版權作品) 被複製的正統觀念,顯然減輕了藝術家在對人工智能公司提出訴訟時所面臨的巨大障礙。
6. 公平使用與否?
也許不足為奇的是,本案中出現了公平使用的論點。
DeviantArt 辯稱,對原告作品的任何使用都應被視為公平使用,並免除侵權責任。
Orrick 法官 (在我看來是正確的)駁回 DeviantArt 的動議,並指出任何公平使用的論點都不可避免地會牽涉到被告如何使用版權作品的詳細證據審查,而法院不應該在撤銷法律程序中研究這些證據。
公平使用是美國人工智能公司的主要抗辯理由。
人工智能公司辯稱指,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來訓練 AI 演算法,與美術學生透過複製 / 繪畫現有大師作品來學習如何繪畫並無不同。
人工智能公司指出 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 804 F.3d 202 (2nd Cir. 2015) 一案中,第二巡迴法院裁定「谷歌未經授權將版權作品數位化、建立搜尋功能,以及顯示這些作品的片段,都是不構成侵權的公平使用。複製的目的具有高度的轉換性,公開展示的文字是有限的,而揭露的內容並未導致原創作品受保護的部分出現重要的市場替代品。谷歌的商業性質與盈利動機不能成為拒絕公平使用的理由。」
人工智能公司辯稱,他們的人工智能模組旨在轉換現有作品以創造新作品,任何在此轉換過程的訓練中使用版權作品都是無可非議的。
2023 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 Andy Warhol Foundation for the Visual Arts v Goldsmith 598U.S. 508 (2023) 一案,可能對公平使用的辯護帶來了挑戰。
在該案中,最高法院大多數法官強調,公平使用的評估應基於使用的商業性質,以及衍生作品是否對原創作品構成直接的商業競爭。
當原創作品與其衍生作品 (即使衍生作品具有轉換性) 具有「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目的」,且衍生作品的使用具有商業性質時,則不太可能被認定為公平使用。
隨著廣泛報導指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取代和替代人類創作的作品,以及藝術家可能因人工智能而失業,人工智能公司主張公平可能突然變成一場硬仗。
7. 人工智能公司前路茫茫?
版權侵權案件現在進入文件透露階段,雙方都有義務透露所有與訴訟相關的資訊與文件。
人工智能公司可能被迫透露不利資訊,例如其如何取得訓練資料、為了取得訓練資料而達成什麼交易、與資料庫營運者的有什麼關聯茫茫茫茫、實際上在訓練過程中如何使用訓練資料等等。
撇開法律問題不談,這些披露可能會造成深遠的公共關係和政治影響,或可能迫使政府制定新的法規。 無論如何,這場風波未平,未來還有許多爭議。
[1] https://www.haldanes.com/publications/artists-rage-against-the-machine/
[2] 原告的數碼千禧年版權法案 (DMCA) 申索、違反合約申索在不可再訴的情況下駁回 (即不能再次提出相同的申索);原告的不當得利申索在再訴的情況下駁回,原告有權修訂申索繼續訴訟。
梁凱然律師為知識産權和商業法專家,曾就一些知識產權關鍵議題撰寫文章,例如是關於人工智能和NFT等引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