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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凍結避免耗散

以下是常見的情況:

您受到損失,並正準備追討賠償。

可是,您仍然會擔心被告人可能會在您獲得判決之前轉移其資產,或者即使成功獲得判決,被告人也可能沒有足夠的資產來履行任何判決。

您可以怎樣做?

針對被告人進行調查

一般來說,在開始追討前,您應該對被告人的狀況進行一些調查。

尤其是,您應該查看被告人在相關司法管轄區內是否有明確的影踪或充裕的資產。

香港有多家調查機構提供資產追踪服務,但一般市民大眾可查閱得到的記錄卻相當有限。

最常見的是物業交易調查:訴訟調查、私人公司董事/股東調查以及上市公司主要股東調查也有可能披露實用的資訊。

資產凍結的禁制令

若您能夠調查到屬於被告人的資產,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您如何可以確保這些資產不會隨著訴訟的進展而被耗盡。

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無論香港法院是否已經作出判決,均有權發出禁制令,以凍結被告人的資產。 這就是俗稱的「資產凍結令」。

然而,法院不會輕易地發出資產凍結令。

過往曾有判決指出,資產凍結令的目的不是為申索人提供保證,而是為了禁制被告人透過超出正常業務往來的途徑處置或隱藏資產來逃避司法制裁,從而達到免除履行判決責任的效果。

在決定是否發出禁制令時,索償的成功機會只是法院考慮的其中一個因素。

另一個關鍵的因素是,申索人是否能夠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將會耗散其資產或將資產轉移到司法管轄區以外的地方,從而使任何判決無效,而這是有一個實際存在的風險。

當評估是否有被耗散的充分風險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

  • 申索人具有舉證責任,需要客觀地提出充分基礎證明被告人將會不合理地耗散其資產是一個確實存在的風險。
  • 為滿足證明有耗散風險的舉證責任,可以透過整體考慮所有能夠顯示有此風險的環境因素,包括不利於證明有此風險的事宜,以作出適當的推論。被告人所持有的資產的性質、被告人的性質和財務狀況、過往或現時的信用紀錄,以及被告人就申索方面的行為等事宜,均可用以顯示耗散的風險。
  • 有關構成申索基礎的不誠實及欺詐行為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並對被告人​​的誠信產生不利影響的證據,是推論有此風險的有力證明。然而,在作出此推論前,必須小心仔細審查相關證據。
  • 僅憑被告人不主動就其財務狀況坦白一切並不足以支持成立耗散的風險。被告人找藉口拒絕完成交易、或沒有確鑿證據證明涉及不誠實行為或試圖隱瞞庫存或收益的合約,或不存在脅迫或威脅的合約,均已被裁定並非一定與耗散風險有關的證據。
  • 在作出申請時是否有延誤也是有關的。尤其是,被告人已經得知原告人的申索的事實將不利於成立耗散的風險,因為如被告人有意,他已經可以耗散其資產。

當申索人能夠證明耗散資產是存在充分風險時,申索人可以以單方面方式申請資產凍結的禁制令以減低相關風險,即是僅由申索人向法庭作出申請而不通知被告人。在這種情況下,申索人有全面及坦誠的披露責任,及必須全面及準確地向法院披露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即使相關披露可能對申索人不利。

如果我無法凍結被告人的資產,可以怎樣做?

如果您無法獲得資產凍結的禁制令,亦不代表您什麼都不能做。

假如您知道被告人在香港有資產,您可以就相關資產定期進行查冊及監察其狀況。

任何重大或不尋常的變化均可能對於採取行動提供合理基礎。

例如,若被告人擁有房產,您可以透過土地註冊處定期進行土地查冊以確定是否有任何出售協議在該處被登記。

另外,如果案件涉及詐騙或任何其他刑事成分,您應考慮向香港警方報案。

在適當的情況下,尤其是當警方認為被告人的資產(例如銀行帳戶)可能涉及犯罪得益時,警方可以採取獨立於任何民事申索的行動以凍結該等資產。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建議。您應因應具體情況尋求專業意見。

[1] Convoy Collateral Ltd v Cho Kwai Chee [2020] 6 HKC 81; 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in liquidation) v Wu Xiaodong [2022] HKCA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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